作者:admin 日期:2024-11-22 02:56:19 浏览:70 分类:资讯
2023年12月15日,恒宝股份(维权)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代码:002104)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称恒宝公司)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2年9月3日,恒宝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有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恒宝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恒宝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恒宝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9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