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日期:2024-11-16 11:17:23 浏览:62 分类:资讯
2023年12月14日,恒宝股份(维权)(002104)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正式处罚的下达巩固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索赔的证据,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还可继续发起索赔。
在此次恒宝股份被证监会正式处罚之前,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安排。律师团队同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相关处罚提及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以及其他违规事实,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3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