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日期:2024-11-21 03:22:08 浏览:58 分类:资讯
新疆浩源(002700)在2023年三季报中披露,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而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号,2021年4号),因此受到中小投资者索赔,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通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诉讼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和处理了投资者的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目前2021年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还在持续推进中,律师还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诉讼时效还有最后七个月左右。(许峰律师专栏)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002700)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均已达到相关披露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1月7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上述违法事实,在2019年4月1日到2020年1月7日之间买入新疆浩源股票,并且在2020年1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ST浩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