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日期:2024-11-22 00:01:21 浏览:61 分类:资讯
2023年12月27日晚,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715 简称:凯伦股份(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综合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两项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凯伦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对凯伦控股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凯伦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凯伦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1年6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